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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服務內容及同意書

 

本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甲方茲因參與高奔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課程,同意如下條款

 

第一條 課程服務說明

  • 本課程提供甲方服務內容涵蓋實體課程、基礎線上課程及課程專屬Line教學群組。(有效期限計算方式為自付費完款之日起計12個月)。
  • 甲方應於開課日前全額繳清課程費用。如未繳清,乙方得拒絕甲方出席正式課程;直至甲方完款,才能參與正式課程。
  • 甲方交付定金後,享有保留現場優惠價之購買權7天(含第7日);若超過7天,恕無法替甲方保留現場優惠價格。
  • 甲方得申請定金退費,且乙方不會有沒收定金之行為。乙方於收到申請需求後,扣除行政作業費200元,將於7個工作日內,將餘款退回甲方指定銀行帳戶內。
  • 甲方報名且完成繳費流程後,應於一年內上完實體課程,逾期將不予以保留資格。
  • 基礎線上課程觀看效期自權限開通日起計算,有效期限內無觀看次數限制,線上課程逾期後得以自行付費續購觀看權限。
    ※線上課程規範內容另詳見網站公告內容。
  • 甲方本人茲已了解課程報名相關資訊,並確認所填寫之資料均為真實;如有虛造不實者,甲方願負民事、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 上述服務僅限甲方本人享有,但乙方保留調整之權利;如有必要調整內容,乙方將於網站上統一公告,並同時通知甲方。
  •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課程使用權轉讓與他人使用。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及保密義務

  • 甲方同意,應尊重與本課程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同意,不得將線上學習平台帳號供他人觀看。亦不得複製、重製、改編、錄音、錄影、轉貼外傳上課相關內容及收費牟利等侵害本課程著作權之行為。若有上述情事違反前述之約定者,乙方有權立即要求甲方刪除影片及相關資料。如經發現屬實此乃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甲方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乙方另將追訴相關法律責任,將具體求償並支付該課程費用之10倍補償金。
  • 甲方同意,乙方因提供課程服務得蒐集、使用甲方之學習紀錄,包含講座、課程活動之照片、錄影或其他個人資料;且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以使用照片、影像、肖像及聲音等資料於課程宣傳用之社群媒體、網站及廣告曝光。乙方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服務內容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與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三條 免責聲明

  • 除本課程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 甲方已認知並充分了解,本課程內容及相關資訊之提供、交流、分享等目的在於提升投資觀念、方法、技巧、知識等,並不保證甲方其獲利、成長、績效之結果。乙方不從事代操,亦不得從甲方獲益中得利,亦不負任何擔保或賠償責任。甲方於投資前,仍應依自主判斷謹慎為之,並自行承擔投資之盈虧及風險。
  • 學員內彼此推薦投資標的、借貸、合資,或從事推廣與銷售動作,均為個人決策;純屬個人行為,與本課程服務內容及規範無關。

 

第四條 限制原則

  • 乙方有權基於利益迴避、利益衝突、違背公序良俗或其他因素,得拒絕甲方參與本課程。
  • 基於以上原則,即便已進行部分課程,乙方仍有權要求甲方退出課程。

 

第五條 退費需知

  • 甲方於報名後享有3日猶豫期,若3日內申請退費,乙方收到甲方本人提出之需求後,將於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款。以信用卡退費者,實際入帳日期依甲方發卡銀行而定。
  • 比例退費方式:甲方若於3日猶豫期過後才申請退費,退款之比例如下:
    (1)開課前8(含第8日)~14日以「電話或書面」申請退款者,退款比例為75%;
    (2)開課前1~7日申請,退款比例為50%。
    (3)開課日後或已開通線上課程權限者,恕不受理退款。
  • 申請退費時需將課程所贈送之贈品(書籍、DVD等)寄回乙方。如已拆封或損毀,退費將扣除課程之贈品定價金額後再予以退款。
  • 退款將依甲方原付款方式退回。亦即使用刷卡付款者,乙方完成退款流程後,金流端會通知您的發卡銀行申請退款處理。若當初採用付現、ATM轉帳等方式者,申請退費時會請您留下個人金融帳戶資料,後續會直接退款匯入您的指定的銀行或郵局帳戶內。

 

第六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如颱風、地震、火災、停電、罷工、戰爭、病症等)以致乙方無法按既定時程開課,乙方將另行公告,並重新安排課程時間與地點。甲方可選擇接受或申請全額退費。如已進行部分課程,甲方可選擇接受或依比例原則(尚未上課之時數/全部課程時數)申請退費。

 

第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課程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甲方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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